發布時間:2025-07-28 瀏覽次數:0
青島市安裝戶外LED顯示屏申報材料及審批流程根據《青島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》相關條款整理而成,僅供參考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包括以下情形:
(一)利用戶外場地、建(構)筑物、市政設施設置展示牌、霓虹燈、發光字體、電子顯示屏、電子翻板裝置、燈箱、廣告欄、宣傳欄、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的;
第四條 市、區(市)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(市)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(以下統稱城市管理部門)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工作。
城鄉規劃、城鄉建設、城管執法、交通運輸、工商、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管理工作。
第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由區(市)大型戶外廣告主管部門負責審批。
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、設施上張掛、張貼宣傳品由區(市)大型戶外廣告主管部門負責審批。
第十一條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,應當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;
(二)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照;
(三)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所利用的場地、建(構)筑物、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,其中,租賃場地、建(構)筑物、設施設置的,還應當提供出租方同意設置的證明材料;
(四)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結構設計圖、位置關系圖、正立面圖及效果圖。
第十二條 受理機關收到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,對符合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條件的,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決定,核發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;對不符合設置條件的,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,并說明理由。
第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最長為3年,需要延續設置期限的,應當在距許可期限屆滿30日前向作出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。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;逾期未作決定的,視為準予延續。
第十四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滿不再續期的,管理維護單位應當自設置期滿后10日內自行拆除;其他戶外廣告設施不再使用的,應當及時自行拆除。
招牌設置單位因搬遷、注銷等原因不再使用招牌的,應當于搬遷、注銷后10日內自行拆除。
附:
青島市城市管理局咨詢電話:0532-519152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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